索引号:sphscjdglj/1605686717888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11-18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处字〔2020〕23012号
当事人:王成(宣化区王成面馆)
住 所:宣化区东升路北车库6号底商
身份证号码:130705*****097X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宣化区东升路北车库6号底商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8月20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文龙、智竟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宣化区东升路北车库6号底商王成(宣化区王成面馆)未设立专用餐饮具消毒设施(餐具消毒柜)且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上述情况未进行整改。经立案申请并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李文龙、智竟一两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负责人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出示执法证,并由当事人在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王成(宣化区王成面馆)未设立专用餐饮具消毒设施(餐具消毒柜)且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小餐饮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案件性质:王成(宣化区王成面馆)未设立专用餐饮具消毒设施(餐具消毒柜)且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于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小餐饮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于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壹仟圆整。
罚没款上缴国家财政。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应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账户: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账号:154036531500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化区人民政府或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30048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9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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