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phscjdglj/1605686556745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11-18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处字〔2020〕23011号
当事人: 刘淑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宣远农贸市场果蔬区外围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淑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宣远农贸市场果蔬区外围3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8月6日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文龙、智竟一在接到宣化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0B01036/DNSPJD20B01044)后到位于宣化区宣远农贸市场果蔬区外围34号的刘淑艳摊位送达检验结果告书。刘淑艳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8月14日,其仍未索取上级供应商的资质、合格证明和相关票据,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申请并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李文龙、智竟一两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负责人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出示执法证,并由当事人在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刘淑艳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案件性质:刘淑艳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于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应予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于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没款上缴国家财政。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应到建行张家口宣化支行(账户: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账号:1300167510805050612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化区人民政府或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30048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8 月 2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
版权所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制作维护: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冀ICP备09047917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