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phscjdglj/1603768415270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10-27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张宣处字(2020)第24003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 市监 处字〔2020〕第24003号
当事人:郝宝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张家口市怀来县瑞云观乡横岒村北街东47号
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5246
2020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郝宝露经营的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张宣市监责改(2020)第240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改正。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报请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
3、《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张宣市监处告字(2020)第2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宣市监听告字(2020)第24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2、罚款两千元。
罚没款上缴国家财政。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9130048;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扫描我局财务提供的缴款识别码或者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账户: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账号:15403631500015,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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