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phscjdglj/1603092774298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10-19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张宣市监处〔2020〕10003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 处字 〔2020 〕10003号
当事人: 范金刚(宣化区成玲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宣化区成玲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范金刚(宣化区成玲面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平安路4号院老虎坟村新民居商业楼4号底商,范金刚(宣化区成玲面馆)未取得任何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在2020年4月29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0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的以上问题仍未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报请主管局长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_的规定.
2020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张宣市监处告字(2020)第1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元)2.处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 ;账户: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账号:154036531500015)缴纳罚没,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机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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