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phscjdglj/1579399836951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01-19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张宣处字(2019)第24013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处决〔2019〕24013号
当事人:李东(宣化区素花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宣化区素花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705MA0AJKN944
住所(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721196603086031
联系电话:1383132778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桥头
2019年10月11日,我局对宣化区李东副食店经营的粉条进行检测,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1日已将检测告知书:张宣市监检结告〔2019〕24013号送达,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张宣市监责改通〔2019〕24013号,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GZ(2019)26454)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
4.现场检查笔录2件;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件;
6.《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019年 12 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张宣市监处告字(2019)第24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宣市监听告字(2019)第24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及《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平均值;”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一千元。
罚没款上缴国家财政。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9130048;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张家口宣化支行,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7号 账户: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 账号:13001675108050506124,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 月3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版权所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制作维护: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冀ICP备09047917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