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fj/1547794049187 | 体裁分类:部门工作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日期: 2018-09-27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文号: |
“检察官,我被抓那天卖给陈某的毒品是假的,这一笔事实不应该被认定,这个你们要调查……”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周某时,周某非常认真地提出了请求。承办检察官在进一步讯问中发现,公安机关认定周某向陈某犯罪毒品的事实确实有一些疑点。
随后,承办检察官细心查阅了周某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周某被抓之后,陈某确实数次拨打过周某的电话,均因周某已被抓获而没有接通。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未接通的电话记录后,承办检察官决定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来解开心中的疑惑。随后,他们询问了陈某,陈某反映吸了从周某处购买的毒品“没有一点儿感觉”,所以打电话给周某要求退款,但是一直没有打通。又询问与周某同居的女友,周某女友反映,周某确实和她说过,“被上线骗了,买进一批假货”……
通过询问证人,再次讯问周某,承办检察官发现周某贩卖毒品给陈某的这笔事实确实不应认定,最终,在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将这笔事实写进起诉书。
“零口供”?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周某还向检察官反映,其被抓时公安机关在其乘坐的汽车上查扣的毒品26克并不是他本人的,因为他当时乘坐的是一辆“滴滴快车”,他上车之前毒品就已经在车上了,根本不知道毒品是谁的。
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周某乘坐的这辆车前往盐城市购买毒品,当时确实是通过网络预约了一辆“滴滴快车”,虽然开车的师傅作证说毒品不是他本人的,且他本人不吸毒,但这能不能证明车上的毒品就一定是周某的?会不会真的有其他乘客恰巧也把毒品遗留在车上?检察官心里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
于是,他们还是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首先,利用技术手段调取了周某手机中的30000多条电子数据,梳理发现周某前往盐城之前通过微信、短信与其他人员有过多次沟通,表示自己准备从靖江市去盐城市购买毒品,还为购买毒品向他人借款,手机中就有他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的记录。接着,检察官又找到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的证人,该证人反映周某到达盐城后携带资金不足,还打电话向其借了一千块钱,他后来通过支付宝向周某转账一千元……自行补充侦查后,检察官又一次讯问了周某,面对不断完善的证据锁链,周某不得不开口认罪。
该案庭审中,周某对检察院起诉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
2018年以来,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共对12件开展了补充侦查,有效发挥了自行补充侦查在发现事实真相、完善证据体系、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为了提高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质量,该院还在实践基础上专门出台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规定》,对自行补充侦查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自行补充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有利于实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强化法律监督等目的。”该院检察长刘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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