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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部门工作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日期: 2026-09-17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关于郭素英诉河北暾通润佳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宣化颐安康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宣劳人仲案字[2026]第250)公告

河北暾通润佳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宣化颐安康店: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素英与你单位的宣劳人仲案字【2026】第250号劳动争议案,本委以多种方式送达均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宣劳人仲案字【2026】第250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12月、2025年5月、6月、8月工资共计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工资低于宣化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30530元(大写:叁万零伍佰叁拾元整);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8 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共计35126.44元(大写:叁万伍仟壹佰贰拾陆元肆角肆分);

六、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8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965.52元(大写:肆仟玖佰陆拾伍元伍角贰分);

七、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82860元的仲裁请求;

八、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18630元仲裁请求;

九、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请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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