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2026-08-17 |
| 发布机构: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文号: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领导简介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机关职能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机构职能 | ||||||||||||
| 机构设置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2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和省有关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2.《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 政策法规和数据管理股 | ||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
| 政策解读 | 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有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
| 其他文件 | ||||||||||||||
| 3 | 规划计划 | 相关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专项规划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工作计划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4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计划财务股 | ||
| 财政预算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
| 财政决算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
| 5 | 公共资源配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九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相关项目承办股室 | ||
| 政府采购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
|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 交易信息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实施的涉及交易目录、规则流程;交易公告、成交结果、违规行为处理等监管信息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 部门规章 | 按交易进程实时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股 | |||
| 6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决策草案起草处室 | ||
| 7 | 重点领域信息 |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 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 | 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不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做好资源发布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 | 及时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 | 政策法规和数据管理股、数字建设股 | ||||
| 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 | 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 | |||||||||||||
| 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完善运营监督 |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 | 及时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 | 政策法规和数据管理股、数字建设股 | |||||||
|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办事指南 | 事项办事指南,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 |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 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信息。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内容。 | 地方政府规章 | 清单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 | √ | 行政审批和改革股牵头,各业务股室配合 | |||
| 审批结果公示 | 企业投资、农林、市场准入、文教卫生等各领域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如许可证照、批复文件等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 | 各相关审批业务股室(如建设项目股、市场准入股等) | |||||||
| "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与指南 | 主题服务清单 | 如“开小餐馆”、“开便利店”、“办理身后事”、“新生儿出生”、“退休”等主题式服务套餐清单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 行政法规 | 清单和指南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APP、大厅宣传册 | √ | 行政审批和改革股牵头,各相关业务股室 | |||
| 联合办理流程 | 明确需要跑几个部门、提交一套材料、总共需要多少天 | (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 行政法规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其他 | √ | 行政审批和改革股牵头,各相关业务股室 | |||||||
|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证明清单 | 如“经营场所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规范性文件 | 清单公布后立即公开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页面 | √ | 政策法规和数据管理股、各业务股室 | |||
| 承诺书样本 | 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空白表格下载 | 二、主要任务 (五)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予以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 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其他 | √ | 政策法规和数据管理股、各业务股室 | |||||||
| 政务服务互动与监督 | 投诉监督渠道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的办理流程;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及典型案例;监督投诉电话、邮箱、地址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 | 1. 国办发〔2020〕53号:各地要加强对诉求办理单位的工作督导和考核,及时公开办理情况。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口市宣化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大厅 | √ | 效能监督股、热线管理股 | |||
| 2.国办发〔2019〕51号:畅通评价渠道,公开评价信息,将“好差评”结果纳入绩效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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