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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部门工作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日期: 2026-07-28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的公告

各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在全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公司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备案。所有持有异地发放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并在我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到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用工单位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关。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无许可资质、无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崇煜婷   联系电话:0313-5970121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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