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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机构:烟草局 文号:

宣化区烟草专卖局权责清单


宣化区烟草专卖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区烟草专卖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公开;

5.后续监管责任:建立零售许可证档案;加强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6.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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