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宣化区关于开展非法广告(小广告)专项治理的通告

2026-03-13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为维护我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严厉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非法广告(小广告)等顽疾,保障广大居民公共利益与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与内容

城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公交场站、沿街商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周边,公共设施(电线杆、路灯杆、变电箱、护栏、果皮箱、树木、围墙等),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各类非法广告(小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涉假证、涉赌博、涉色情、涉诈骗、办证刻章、涉虚假宣  传等违法违规内容,以及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服务招揽、租售租赁等信息。

二、严禁行为

1.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及宣传品;

2. 在道路、广场、公园、小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小广告、传单等各类印刷品广告; 

3. 制作、印刷、传播涉黄、涉赌、涉毒、涉诈、制贩假证、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信息小广告;

4. 组织、雇佣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措施与法律责任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规当事人须立即自行清除非法广告(小广告),恢复原貌。一周内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 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3. 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4.涉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商铺等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做好责任区域内非法广告(小广告)的清除工作;广告经营单位及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承接非法广告(小广告)业务。

6.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非法广告(小广告)专项整治职责的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获得奖励。(举报电话: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110;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380210;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3883003)。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版权所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冀ICP备09047917号-1
网站标识码:1307050001   冀公网安备:13070502000121   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电话:0313-3239029  

网站地图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