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6年春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属于明火,点燃上升后,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火焰温度可达300℃、飞行高度最高约1000米、飞行距离可达数十公里,极易引发火灾,且坠落后易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
二、在宣化区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扰乱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配合“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联系单位及电话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110
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3-3380210
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313-3883003
宣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0313-3238211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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